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33號
PCDV,106,司促,8833,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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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33號
債 權 人 緯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誌文
債 務 人 劉俊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壹佰肆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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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