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772號
PCDV,106,司促,8772,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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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7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謝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柒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慧珠於民國92年10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
   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
   同)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 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
   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
   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227,754 元(含本金63
   ,200元、利息164,554 元)及其中63,200元自民國106 年
   0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7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慧珠  │民國106年03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3200 │     │月19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慧珠  │民國106年03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63200 │     │月19日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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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