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754號
PCDV,106,司促,8754,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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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堯明仁
債 務 人 吳品葳
債 務 人 吳澤宏
一、債務人吳品葳吳澤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拾萬陸仟陸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品葳於民國102 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間,邀
   同債務人吳澤宏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並出具「撥款
   通知書」動用3 筆,計136,500 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
   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品葳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06,636 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澤宏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7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品葳、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106636│澤宏   │1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品葳、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6636│澤宏   │2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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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