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683號
PCDV,106,司促,8683,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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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張清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壹仟壹佰伍
  拾玖元,及其中壹拾陸萬零貳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 期) 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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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