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1096號
TNDV,91,聲,1096,200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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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 ○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政府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三月以八七南
  市社助字第0三三八七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
  證書(登記簿第二五冊、第三八頁第三九一號),惟第二屆董事十五人任期屆滿
  後,欲將該財團法人之董事人數修改為十一人,需重新修訂捐助章程,乃提請第
  二屆第九次董事會決議,變更章程如附表,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
  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如附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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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