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94號
債 權 人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債 務 人 香柏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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