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594號
PCDV,106,司促,8594,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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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94號
債 權 人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債 務 人 香柏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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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柏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