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李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柒萬柒仟
伍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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