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491號
PCDV,106,司促,8491,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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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李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柒萬柒仟
   伍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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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