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189號
PCDV,106,司促,8189,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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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8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鼎陽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許裕欣
債 務 人 黃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萬柒仟
  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九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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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陽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