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8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鼎陽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許裕欣
債 務 人 黃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萬柒仟
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九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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