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9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王莘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陸拾壹
元,及其中壹萬叁仟零叁拾叁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莘茹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10
377759,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
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3,033元
,專案補償款5,528 元,共計18,561 元未作繳納。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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