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480號
PCDV,106,司促,7480,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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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80號
債 權 人 林文裕即詠鴻商行
債 務 人 馥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捌佰柒
  拾柒元,及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柒佰壹拾
  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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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馥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