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債 權 人 金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黃金
債 務 人 宏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徒文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債權人逾上開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惟因
本件債權人改向原契約當事人安定有限公司為請求,然該公
司並非應負票據義務之人,自不得依票據法規定請求以年息
百分之六計息,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請
求,自屬無據,該超過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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