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041號
PCDV,106,司促,11041,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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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4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吳蕙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零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蕙雯於民國090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加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惟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5990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自民國091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1
  年0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收300元,逾期二期
  收400元,逾期三期收500元之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
  為計算上限。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二) 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
  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
  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091年0│自民國104年9│年息     │
│  │59907 │     │1月21日起至 │月1日起至清 │       │
│  │元  │     │民國104年8月│償日止,按年│       │
│  │   │     │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       │
│  │   │     │息百分之19.7│0計算之利息 │       │
│  │   │     │1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091年01 │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一期收30│
│  │59907 │     │月21日起  │      │0元,逾期二期 │
│  │元  │     │      │      │收400元,逾期 │
│  │   │     │      │      │三期收500元之 │
│  │   │     │      │      │違約金,自逾期│
│  │   │     │      │      │之日起以三期為│
│  │   │     │      │      │計算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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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