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呂建達
債 務 人 許鵬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陸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壹
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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