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617號
PCDV,106,司促,10617,201704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詹明賢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詹明訓之遺產範圍內,以被繼承人
  詹明訓之遺產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