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侯玉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侯玉純於民國92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 元(註:雙
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06 年10月2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6 年04月17日止累計28,442元未給付,其中27,264元
為本金;1,157 元為利息;2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7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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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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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侯玉純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27264 │ │4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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