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88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詹俊明
債 務 人 詹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肆
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