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誌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誌高於民國100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4月14日止累計176,878元正未給付,其中170,705元為
本金;6,08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誌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1
01242544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3月19日止累計14,902元正未
給付,其中13,460元為消費款;24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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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誌高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91%│
│ │170705│ │4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誌高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13460 │ │3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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