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2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張宇甄即張瑜庭即張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貳拾叁元,
及其中捌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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