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4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鄭謝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柒佰叁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壹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
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加計壹仟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壹拾玖
元,及其中壹萬捌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
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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