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46號
PCDV,106,勞執,46,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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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游博丞
相 對 人 騰陽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式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O六年三月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壹萬陸仟柒佰元,並應於一O六年四月五日以前匯入勞方之帳戶。」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 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 幣(下同)16,700元,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同意給付 16,700元,並應於106年4月5日以前匯入勞方之帳戶。」之 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聲請人與相 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 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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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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