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蔡青蓉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再審被告 高文典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複代理人 夏元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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