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6年度,4號
PCDV,106,再,4,2017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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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蔡青蓉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再審被告  高文典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複代理人  夏元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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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