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 楊玲嘉 許桂芬 王健青 王藝蓁 黃振榮 黃秀梅 李瓊慧 吳蔓欣 蔡珮雯 賴淑惠 王火榮 王正光 王火盛 王愛珠 劉怡秀 劉桂伶 楊麗玲 施滿華 林雅齡 林志燿 趙梓良 賴庭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63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肆佰零玖萬壹仟柒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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