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63號
PCDV,105,重訴,63,2017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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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楊玲嘉
      許桂芬
      王健青
      王藝蓁
      黃振榮
      黃秀梅
      李瓊慧
      吳蔓欣
      蔡珮雯
      賴淑惠
      王火榮
      王正光
      王火盛
      王愛珠
      劉怡秀
      劉桂伶
      楊麗玲
      施滿華
      林雅齡
      林志燿
      趙梓良
      賴庭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
重訴字第63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肆佰
零玖萬壹仟柒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陸萬肆
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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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