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77號
PCDV,105,訴,577,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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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77號
原   告 莊富纖
訴訟代理人 阮元君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張世航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複代理人  李炎蒼
被   告 新北市永和區秀朗時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德發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世航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壹仟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世航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張世航以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元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1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0樓之所有權 人,被告張世航則為同棟11樓之所有權人,104年9月29日杜 鵑強烈颱風來襲,當天晚上大約七點時,原告發現家中滲水 嚴重,但當時風雨交加,原告欲等放晴後再行處理,到了9 月30日約下午2點至3點間,外面終於放晴,原告找社區總幹 事李孟峻商討解決家中滲水事宜,經總幹事告知,得知在5 月份時,被告張世航曾因為紅霞颱風侵襲,導致家中淹水, 總幹事表示9月29日杜鵑颱風來襲,原告家中滲水嚴重,一 定是被告張世航家中淹水所造成,當時被告張世航出國到歐 洲,於是總幹事李孟峻連絡到張世航丈人,希望張世航丈人 能將門打開以清除積水,但是被告張世航的丈人也沒有鑰匙 ,於是總幹事經過他丈人的同意,找鎖匠來開鎖,當時在場 之人有原告、原告兒子、張世航丈人、妻舅、總幹事、鎖匠 共六人一同進入被告張世航家中,門一打開,發現被告張世 航家中淹水嚴重,由原告兒子錄影錄音,原告與其他人一同 查看被告張世航屋內情形,原告由被告張世航丈人口中得知



「5月份紅霞颱風侵襲時,被告張世航家中也曾經淹水」等 語,本件經鑑定人鑑定,亦認為係11樓之露台落水頭阻塞形 成積水淹進室內,積水再從11樓樓地板縫隙滲至原告10樓房 屋內,可見被告張世航於104年9月29日未盡到防止家中淹水 之義務,其11樓之露台落水頭阻塞形成積水淹進室內,造成 原告之客廳、臥室等天花板嚴重滲水,各處牆面、天花板產 生壁癌與發霉,裝潢、家具、地面建材吸水發霉、發泡、腐 爛、變色,已侵害原告居住品質且情節重大,應對原告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2原告所受損害明細及其請求權基礎 如下:
⑴原告屋內之裝潢已毀損不能使用需重新裝潢,原告已重新裝 修,裝修費計新台幣(下同)66萬元。
⑵原告因房屋重新裝修二個月,需另行租屋,租約係由原告之 配偶阮元君所簽訂,租金每月36000元,兩個月租金72000元 ,被告張世航未盡到防止家中淹水之注意義務,侵害阮元君 之居住權,阮元君已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原告於 106年2月16日當庭通知被告張世航,被告張世航應賠償原告 此部分之損害。
⑶因本件漏水事件,業已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且情節 重大,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痛苦,為此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 20萬元。
⑷以上損害合計932000元,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1條、第195條,請求被告張世航賠償。 3因被告張世航辯稱其露台積水,係因被告管委會所維護之公 共管線有堵塞,故原告對被告管理委員會依民法第185條之 規定,請求被告管委會與被告張世航負連帶賠償責任。 4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3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張世航則以:
1原告家中滲入雨水並形成積水,係天災,應非人禍:據中央 氣象局之歷史雨量資料,臺北測站於104年9月28日當天的日 雨量即高達203.9毫米,而在當日18時至20時,3小時內的累 積雨量亦高達99.3毫米。要特別說明的是,在104年6月14日 15時、16時,2個小時內,臺北測站亦在2小時內累積雨量達 59毫米,當時被告家中之排水管,已有倒流之現象。被告於 104年6月28日委請水電師傅到被告露台查看,其當時確認露 台排水口以下約8公尺長之排水管並無阻塞情形。被告對於 防止因水管(專用段)阻塞可能導致之損害發生,已盡相當 之注意,請求傳喚水電工黃耀慶為證人。




2本院囑託鑑定人鑑定系爭房屋一年前(即104年9月29、30日 )之漏水、滲水原因,但原告已自認其10樓室內天花板以下 之分間牆及地板均已重新裝潢,又豈能認係「原狀」,從而 為鑑定?系爭鑑定報告顯然可見之謬誤略有:對於原告家中 漏水究係被告何行為所造成,完全沒有提及。鑑定人似僅憑 鑑定當日被告家中潮濕(包含11樓從未淹水過的天花板及牆 壁等)及加裝防水隔板,即恣意推測10樓之漏水或潮濕與被 告家中淹水有關,對於潮濕或漏水原因多以「可能」及「推 測」等詞描述,其以主觀臆測而未佐以證據,此鑑定報告顯 不可採。鑑定人忽略以下四點:⑴落水頭旁有一孔洞,縱使 落水頭有阻塞,水也會從旁邊的孔洞流出⑵104年9月29日當 天累積雨量超過200mm或當天在特定3小時內累積雨量達100m m,已屬天災驟雨⑶縱落水頭有阻塞,阻塞之點何在⑷露台 落水頭確實會發生倒流現象,106年1月17日及同年月20日, 由頂樓地面及13樓露台、12樓露台之落水頭所排的水同時會 由11樓露台落水頭逆流,女兒牆側孔洞無法及時宣洩而有淹 水的狀況,鑑定人未考量上開四點,率而判斷落水頭有阻塞 ,顯與事實不符。鑑定人臆測落水頭可能因有毛髮灰塵而阻 塞乙節,惟查,被告張世航家中未養寵物,被告家人亦不會 到露台活動,何來毛髮,況露台上有採光罩,也不可能有外 來的灰塵。被告張世航家中露台之所以有水逆流,推測應係 垂直排水管有阻塞,被告11樓係此垂直排水系統中之「最底 層」,所以垂直排水系統有阻塞或排水不及時,通常會自「 最底層」之落水頭倒流冒出。被告張世航專用部分的排水管 絕無阻塞,被告於104年6月間已請水電工黃耀慶到被告家中 確認過,倘被告專用部分之排水管有任何阻塞,垂直排水系 統內的水將會自12樓露台落水頭逆流湧出,但實際上並無此 情形。被告專用部分排水管已於104年6月間經水電師傅確認 下方8公尺並無阻塞,何以在落水頭未阻塞之前提下,仍有 倒流之狀況,最可能的情形是被告管委會並未盡其維護垂直 排水管線之責任。
3原告所稱其損害明細,亦有諸多疑點:原告稱其「居住安寧 之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並稱受有相當痛苦云云,並未舉證 說明。如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原告似應先對於「居住安 寧」係一人格法益、受到侵害的情節如何重大,所受損害與 被告的何種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予以說明。原告未說明 其裝潢確已達到不能使用之程度而需重新裝潢,縱認原告之 請求有理由,亦應折舊。原告雖稱系爭房屋有多處漏水情形 ,然是否確因裝修而無法居住乙節,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何以原告需承租如此高昂租金之房屋,均未舉證及說明等



語置辯。
4聲請調查證據:
請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調取95年度永使字第016號使用執照 全卷,可自排水系統圖瞭解本件排水及阻塞之事實。 5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 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管委會則以:
1鑑定結果所示系爭10樓之漏水或潮濕情形,係因11樓專用露 台之落水頭堵塞,導致11樓室內積水,此為公寓大廈專有部 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並非被告管委會之職權,又因11樓 鋼筋混凝樓板裂縫土或11樓水電管線縫隙滲漏至10樓,則10 、11樓間之樓板或水電管線滲漏,應由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 所有權人(即原告與被告張世航)共同修繕、管理、維護, 而與被告管委會無涉,原告對於被告管委會請求賠償實無理 由。
2104年9月底杜鵑颱風來襲至今近1年3個月,系爭大樓並無其 他住戶有露台排水管逆流或室內積水、滲水情形,顯見原告 所稱損害與系爭大樓公共排水系統無關等語置辯。 3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104年9月29日杜鵑強烈颱風來襲,當天晚上大約 七點時,原告發現10樓天花板滲水嚴重,找總幹事李孟峻商 討如何解決,嗣原告、原告兒子於同年月30日下午七點與總 幹事李孟峻、被告張世航丈人、妻舅一同進入被告張世航家 中,發現被告張世航家中淹水嚴重,由原告兒子錄影錄音, 原告與其他人一同查看被告張世航屋內淹水,客廳淹水約一 個腳板高,約三公分,主臥室淹水約一、二公分高等情,業 據證人李孟峻證述在卷(見10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 堪信屬實。再查,就104年9月29日原告10樓天花板滲水之原 因,經本院以原告於104年9月30日所拍攝原告家中滲水情形 之錄影內容,送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原告10樓天花板滲水 之原因,鑑定結論:係因104年9月29日有颱風,期間數日永 和區下大雨,因為永元路95巷12號11樓之露台落水頭阻塞, 導致11樓露台雨水無法宣洩而造成水位上升,致11樓露台之 積水超過客廳落地窗之門檻,再淹過門檻流入11樓室內,造 成11樓客廳室內積水。積水從11樓之客廳漫流至11樓之臥室 、餐廳、走道、書房等處,室內積水再從11樓之客廳、臥室 、餐廳、走道、書房等處之樓板裂縫,或經由11樓水電管線 縫隙,滲漏至10樓之混凝土頂版及天花板,造成正下方10樓 室內之漏水。而鑑定人係依據鑑定會勘日發現被告張世航



露台與落地窗之間加裝防水隔板,可資證明先前露台有積水 情形及淹水是從露台往裡面淹(見106年1月5日言詞辯論筆 錄)。又經本院詢問鑑定人,如何判斷落水頭有阻塞?鑑定 人稱:從雨量判斷,會把室內淹到4公分高左右,從面積計 算,若要淹這麼深,室內用30坪計算的話,要淹到四公分高 要有4立方米的水量,所以我們判斷是落水頭有阻塞等語。 問:落水頭為何會阻塞?鑑定人答:有很多原因,可能是灰 塵或其他髒東西都有可能。問:外面的雨水落在採光罩上, 係以明管接引下來從女兒牆的洞排出去,外面的雨水因有採 光罩不會直接落在露台上,為何會造成露台上有污泥及積水 的狀況?(提示卷第72頁右下角照片)答:有時候一段時間 沒掃地,可能會有毛髮,也會造成阻塞,不一定是從外面飄 進來,縱使有採光罩,也是有可能因為地上毛髮而阻塞落水 頭。(問:照片本來旁邊有鑽洞,有洞的話水應該會從那邊 排出去,為何還會積水淹到室內?)答:不知道,要去現場 測量,有可能室內的地坪高低差,且房子並非是平的,都會 有斜度方便排水。(問;鑑定人認為11樓室內積水係從11樓 與10樓間之鋼筋混凝土的裂縫流到10樓係因為從鑑定報告照 片7-3有看到水從裂縫滴下來?)答:是的。(問:鑑定人 認為係經由11樓之水電管線縫隙滲漏下來的證據為何?)答 :從11樓鋼筋樓板裂縫或11樓管線縫隙滲漏都有可能,證據 就是前述照片,因為房子裡面有近7成淹水,我推測可能當 初大樓在蓋時,樓板灌漿還沒凝固,發生地震而搖晃,造成 裂縫,當初可能沒有人發現,但這次淹水後才發現問題,應 該要儘速補救,這個問題不能歸咎營造商或管委會,這是天 災。因為整個樓板裂這麼廣,推測只有地震才能造成。(問 :附件9-1,請問鑑定人從圖上雖然無法判斷牆線及排水管 線,而認定11樓的落水頭是拉到管線間,你的認定在排水平 面圖上是沒有標示管線的?)答:圖上面沒有標示管線從落 水頭拉到管道間,我是推測的。(問:若管線是這樣安排, 水有可能從落水頭逆流出來嗎?)答:不是這樣子,關鍵是 在落水頭塞住,水不是從管道間逆流出來的。(問:女兒牆 有孔,露台有積水不會從女兒牆的孔排出去嗎?)答:不一 定有洞就會流出去,要看兩邊高低差,且當時雖然有洞,但 是照片是拍攝已經清理過的狀況,可能積水的時候那個洞是 塞住的。(問:露台落水頭真的不會發生逆流的狀況嗎?) 要看現場的情況。(問:這次積水有無可能落水頭逆流?) 答:可以說是從那邊逆流過來的嗎?(問:從柱子的垂直排 水管逆流到落水頭,我們露台落水頭是接到兩個主臥室中間 的柱子的排水管,從4樓到10樓都沒有露台,沒有任何管線



接到垂直排水管,有無可能垂直排水管排水不及,造成水從 頂樓、13樓、12樓的水從11樓的落水頭倒灌?)這不是鑑定 範圍,我用推測來講,在當天下雨時,就不會只有你們11樓 淹水,連12樓、13樓也會有相同的情況,因為當天瞬間暴雨 有800多毫米,樓上、樓下都會有逆流的狀況等語。從鑑定 人之陳述,其認為係因11樓露台之落水頭阻塞,造成積水, 積水淹過落地窗門檻進入客廳及其他房間,再從11樓混凝土 樓板裂縫滲水至原告10樓房間。被告張世航雖辯稱:104年6 月28日委請水電師傅到被告露台查看,其當時確認露台排水 口以下約8公尺長之排水管並無阻塞情形,被告對於防止因 水管(專用段)阻塞可能導致之損害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 ,被告家中未養寵物,被告家人亦不會到露台活動,何來毛 髮,況露台上有採光罩,也不可能有外來的灰塵,落水頭不 會有阻塞的現象等語,惟查,被告張世航所稱其於104年6月 28日有請工人看過落水頭以下8公尺並無阻塞情形,然系爭 淹水事件發生於104年9月29日,二者時間已隔三個月,縱使 如被告張世航所稱104年6月28日有請工人看過落水頭以下8 公尺並無阻塞情形,其亦不能證明104年9月29日落水頭並無 阻塞現象。又查,被告張世航之露台上方有搭採光罩,上方 雨水收集起來經由水管導引下來至露台(見卷一第73頁), 故採光罩外之泥砂落葉雜物亦有可能與暴雨一同經由水管通 往露台,造成落水頭阻塞,甚至連一旁牆壁所挖的孔洞一併 被雜物等堵住,並非毫無可能,被告張世航辯稱露台落水頭 不會阻塞等語,自值懷疑。被告張世航又辯稱:推測應係垂 直排水管有阻塞,被告11樓係此垂直排水系統中之「最底層 」,所以垂直排水系統有阻塞或排水不及時,通常會自「最 底層」之落水頭倒流冒出等語,惟此業經鑑定人反駁稱:在 當天下雨時,就不會只有你們11樓淹水,連12樓、13樓也會 有相同的情況,因為當天瞬間暴雨有800多毫米,樓上、樓 下都會有逆流的狀況等語,被告管委會亦供稱:該次颱風天 12、13樓並未向管委會反應其露台落水頭有逆流現象等語, 被告張世航亦未舉證證明該次颱風天12、13樓之落水頭亦有 逆流現象,自難認被告張世航所辯:颱風天11樓露台積水係 因垂直排水管有阻塞逆流所造成等語為可採。再查,10樓與 11樓間之混凝土樓板有20處的裂縫,業據鑑定報告第27頁載 明,鑑定人並供稱:因為房子裡面有近7成淹水,我推測可 能當初大樓在蓋時,樓板灌漿還沒凝固,發生地震而搖晃, 造成裂縫,當初可能沒有人發現,但這次淹水後才發現問題 ,應該要儘速補救,這個問題不能歸咎營造商或管委會,這 是天災。因為整個樓板裂這麼廣,推測只有地震才能造成等



語,故被告張世航家露台積水,淹過門檻,導致家中積水, 再從10樓與11樓間之混凝土樓板20處裂縫,滲進原告10樓家 中,為原告房屋滲水之原因。
五、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10樓房屋滲水之原因,為被告張世航11樓之露台落水 頭阻塞造成室內積水,室內積水再從10樓與11樓間之混凝土 樓地板裂縫滲進原告家中,被告張世航未能舉證證明其於 104年9月29日就露台落水頭之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 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對於原告家中滲水所造成之損害,自不能免其賠償責任。 茲就原告各項請求審酌如下:
⑴裝修費:
原告主張:屋內之天花板、牆面壁紙、地板、燈具因滲水損 害,經原告委請訴外人誠懋室內整修工程有限公司重新裝潢 ,自104年10月15日開始施工至105年2月中旬,支出66萬元 等情,業據證人黃國榮即誠懋室內整修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證述在卷,並有裝修工程委託合約書、修繕工程款項證明書 、施工說明報告書可稽,堪信原告房屋因滲水受損支出裝修 費66萬元。被告張世航雖辯稱此裝修費應予折舊,惟查,一 般房屋裝修材料均係以新品為之,如要求以舊品材料修理, 實強人所難,而原告確實因被告張世航之侵權行為被迫將原 有裝潢拆除,支出裝修費,如未有侵權行為,原告根本無須 將其裝潢拆除支出裝修費,故要求原告承受折舊之不利益, 顯不合理,本院認無計算折舊之必要。
⑵租金損害:
原告主張:因房屋重新裝修二個月,需另行租屋,租約係由 原告之配偶阮元君所簽訂,租金每月36000元,兩個月租金 72000元等情,經查,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合約書,係由原 告之配偶阮元君所訂,租賃期間自104年10月12日起至同年 12月11日止,係在證人黃國榮證述之施工期間內,且觀諸原 告所提施工說明報告書所載,有拆除更換全區天花板、地板 、牆面壁紙,油漆粉刷,施工期間確實不適宜原告及家人居 住,而有租屋之必要,阮元君已將居住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讓 與原告,原告於106年2月16日當庭通知被告張世航,被告張 世航應賠償原告此部分之損害。被告張世航雖辯稱:租金過 高等語,惟觀諸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第27頁修復費用 估算表編號三「修復期間搬遷及租屋費用二個月之金額為



96000元」,堪認原告請求兩個月租金72000元應無過高之情 形。
⑶慰撫金:
原告主張:因本件漏水事件,業已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 利益且情節重大,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痛苦,為此向被告請求 精神慰撫金20萬元等情。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 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有10樓 房屋因滲水影響之範圍,如鑑定報告附件5-7所示,已及於 全部房間,天花板及混凝土頂版嚴重滲水,明顯可見水滴, 天花板變形變色,亦有照片可稽,已嚴重侵害原告居住品質 且情節重大,原告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張世航賠 償,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房屋滲水之情形,原告大學畢 業,為家庭主婦,財產總額10225031元,被告張世航有博士 學歷,任大學教授,財產總額6049020元(見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原告於104年10月12日即由其先生 另行租屋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慰撫金以5萬元為允當 。
以上損害金額共782000元。
六、末查,被告張世航室內積水係從10樓與11樓間之混凝土樓地 板裂縫滲進原告家中,已如前述,而觀諸鑑定報告第27頁所 載,有20處樓板裂縫需修補,從鑑定報告附件7之照片,亦 明顯可見頂版有裂縫之情形,是原告在滲水事件發生前應有 發現頂版有裂縫之情形,本應即時與被告張世航依據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共同修繕卻未修繕,顯未具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以避免損害之發生,如果頂版沒有裂縫,則僅 係被告張世航家中淹水,不會發生原告房屋滲水之情形,應 認原告就其房屋滲水之原因亦有過失,且責任比例為50%,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應減輕原告對被告張世航之賠償 金額為391000元(782000×50%=391000)。七、綜上,被告張世航應給付原告391000元及自104年11月12日 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另 向被告管委會請求連帶賠償,惟查,11樓專用露台之落水頭 阻塞,與10、11樓間之混凝土樓板裂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12條規定,均非被告管委會修繕、管理、維護之範圍, 原告請求被告管委會損害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 命被告張世航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張世航就其敗訴部分聲



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免 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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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