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九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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