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祈霏即陳欣儀
羅桂春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
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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