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丁佩君
被 告 陳仁山
陳啟光
陳啟貞
陳嘉豪
陳尊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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