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語耕因105年度訴字第2854號返還價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