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66號
原 告 林瑞誠
訴訟代理人 葉芝妘
被 告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辰威
李超倫
馮和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
14日所為105 年度訴字第2566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6 、7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6 、7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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