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41號
上 訴 人 張清祥
洪皆得
陳春雄
陳立晉
褚諒
褚有乾
褚清長
褚文進
褚三村
褚蔡燕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益村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06 年3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應增列上訴人「褚清長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當事人欄,有漏載上訴人褚清長之姓名及 住所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