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241號
PCDV,105,訴,2241,20170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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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41號
上 訴 人 張清祥 
      洪皆得 
      陳春雄 
      陳立晉 
      褚諒  
      褚有乾 
      褚清長 
      褚文進 
      褚三村 
      褚蔡燕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益村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06 年3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應增列上訴人「褚清長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當事人欄,有漏載上訴人褚清長之姓名及 住所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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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