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62號
PCDV,105,訴,2162,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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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62號
原   告 林佩蓉 
訴訟代理人 吳佳錦 
      吳振坤 
      林秉璁 
被   告 代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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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