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97號
PCDV,105,訴,1697,2017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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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勳
上列上訴人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弘奇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提出
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依
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一併繳納之(如
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佰捌拾貳萬零肆佰壹拾肆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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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