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84號
PCDV,105,訴,1484,20170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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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   告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祥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陳璿伊律師
      林智瑋律師
被   告 國碩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斌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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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碩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