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王茂賢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上訴 人 方裕淵
朱滄墉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