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余瑞欽
被上訴人 謝昀曄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中關於原審依票據法律關係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