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翰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你你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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