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5年度,142號
PCDV,105,小上,142,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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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蘇黎世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被 上訴 人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 上訴 人 黃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林經為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及由李博文為被上訴人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葉宜君,業於民國106 年3 月 2 日辦理變更登記為鄭林經,並將上訴人名稱變更為和泰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6 年 3 月2 日經授商字第10601026730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被 上訴人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惠肇 洪,業於106 年2 月10日辦理變更登記為李博文,亦有公司 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6 年2 月10日府產業商字第1059 5978420 號函各1 份存卷可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鄭林經 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李博文被上訴人大都 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 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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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