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18號
原 告 謝緯麟
代 理 人 陳逸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珮琪等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訴外人張家穎遺產
二分之一,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3,453元(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上所載遺產總額3,506,906元×1/2),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