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0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慶雲
張茂雄
張茂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黃程國律師
蘇忠聖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茂彥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沈孟賢律師
複 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1 日下午3 時55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