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85號
PCDM,106,附民,185,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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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被   告 朱欽浩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答辯及陳述均如附件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朱欽浩被訴背信一案,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 易字第768 號判決諭知無罪,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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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