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麥昆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麥昆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受刑人麥昆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3 所示部分犯罪日期應為民國「105 年1 月1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 年1 月16日,應予更正),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3 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