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俋志
具 保 人 邱衡麒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
度執聲沒字第1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按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 1 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妨害 風化(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0000 0000號),檢察官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受刑人已經逃匿, 應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經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 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714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後,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另經 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遵期到 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有上開判決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送達證書2 份、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1 份在卷可按 ,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