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財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 年度執聲付字第2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家財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0 9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 以105 年度聲字第19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 ,於105 年1 月27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為107 年6 月6 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 4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3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 日期及文號:106 年4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320 號)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