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衡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5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衡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鄧衡壎因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 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764號、105 年度簡 字第8144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其中如附表編號2 所示最 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欄,應更正為「民國105 年12月30日」 ),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佐。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均受有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本院定其應 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