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陳國賢
被 告 鄭貴薰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 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168 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 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 法院29年附字第47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鄭貴薰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死亡,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2 號判決將原簡易 判決撤銷而改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 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莊哲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