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家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速偵字第8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家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 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犯罪前科紀錄,仍 不知悔改,不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 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被告犯後態度及所竊得之財物已返還被 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業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5 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867號
被 告 彭家榮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4
樓(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現居臺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家榮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 第1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212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 字第198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0月4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106年2月13日15時26分許,在全聯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中安分公司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地下1 樓之賣場內,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賣場貨架上陳列 之金頂牌鹼性電池11組(價值共計新臺幣1474元)得手,並 將之藏放於所穿著之外套及西裝褲口袋內。嗣於彭家榮未結 帳而步出該賣場之際,因警報器鳴響,為該分公司副組長許 漢茂發現而將其攔下,並報警處理,始知上情。二、案經新北市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彭家榮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許漢茂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監視器畫面及贓物 照片7張等在卷可資佐證。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全國刑案 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又公司為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故公司具 有人格,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而 所謂分公司,乃指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而言。因人格具 有不可分割之性質,公司縱設有分公司,乃屬本公司之分支 機構,其與本公司在法律上係同一人格。分公司既不具法人 格自無告訴權可言,是本案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安分公 司雖出具刑事委任狀委任證人許漢茂擔任告訴代理人而提出 告訴,惟應屬告發性質,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 士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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