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244號
PCDM,106,易,244,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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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譯鋐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7914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簡字第714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乙○○(原名丙○○)曾為夫妻,2人具有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恐嚇乙○ ○之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核發105年 度司暫家護字第762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下稱本件保護令) ,令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亦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聯絡行為。甲○○於同年月21日18 時40分收受本件保護令,竟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如附表所示 之時間,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 訊予乙○○,以此等方式對乙○○為騷擾,而違反前開通常 保護令。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訴相符(見105 年度偵字第27914 號卷【下稱偵卷】第10至12、40至42頁) ,並有本件保護令1 份(見偵卷第14、15頁)、保護令執行 紀錄表共2 份(見偵卷第16、17頁)、相對人制約記錄表、 家庭暴力訪查表各1 份(見偵卷第20、21頁)、簡訊畫面翻 拍照片共2 張(見偵卷第62、63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 、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 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先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予告訴人,



係基於單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對相同對象實施犯罪行為, 乃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接性及連貫性,依 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個別強行區分,在刑法評價上,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自 屬接續犯而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法院核發之本件保護令,而以如事實欄所示 方式違反保護令,使告訴人因而心生不快與不安之情緒,實 屬不該。惟念及被告係因與告訴人間之婚姻關係發生問題, 生活突生變故,致其無法適當排解情緒與壓力,一時衝動而 為本件犯行,現與告訴人離婚後,已無其他不當騷擾告訴人 之行為等情,及被告雖於警詢、偵訊時否認犯行,然於本院 審理時終能坦承所為,深切反省,犯後態度尚佳。並兼衡被 告之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原從事警衛、保全等工作 ,然為照顧家人而待業中、與兩名未成年子女、中風之父親 及臥床之母親同住、以父親按月領取之勞保老年給付為唯一 經濟來源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茵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何克凡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表:
┌──┬────┬──────┬────────────────┐
│編號│文書類型│時間 │文書內容要旨 │
├──┼────┼──────┼────────────────┤
│ 1 │簡訊 │105年8月21日│你給我丟著就走,你跟我溝通過嗎?│
│ │ │19時23分(聲│給過我機會嗎?王八蛋還敢滿嘴謊言│
│ │ │請書誤載為2 │!你沒資格當人! │
│ │ │分) │ │
├──┼────┼──────┼────────────────┤
│ 2 │簡訊 │105年8月21日│幹懶的跟你這種畜牲(聲請書誤載為│
│ │ │19時24分(聲│生)說 │
│ │ │請書誤載為2 │ │
│ │ │分) │ │
├──┼────┼──────┼────────────────┤
│ 3 │簡訊 │105年8月21日│身在福中不知福,比起小南瓜媽媽你│
│ │ │22時16分(聲│不知幸福多少,不知足的女人,你一│
│ │ │請書誤載為1 │定會遇見一個天天對你家暴的人!這│
│ │ │分) │是詛咒 │
├──┼────┼──────┼────────────────┤
│ 4 │簡訊 │105年8月22日│你已經跟別的男人在一起了還來爭小│
│ │ │22時51分 │孩 │
├──┼────┼──────┼────────────────┤
│ 5 │簡訊 │105年8月22日│別再用心機了小孩一個都不會給你,│
│ │ │22時53分(聲│死心啦 │
│ │ │請書誤載為5 │ │
│ │ │分) │ │
├──┼────┼──────┼────────────────┤
│ 6 │簡訊 │105年8月22日│你討客兄,跟別人跑,還想殘害我的│
│ │ │23時22分 │孩子,你會著天遣(應為譴之誤),│
│ │ │ │不會有善終 │
├──┼────┼──────┼────────────────┤
│ 7 │簡訊 │105年8月22日│比你媽還殘忍 │
│ │ │23時23分 │ │
├──┼────┼──────┼────────────────┤
│ 8 │簡訊 │105年8月22日│你以為躲著做壞事無人知曉,老天在│
│ │ │23時26分 │(聲請書誤載為再)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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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