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芳
廖書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8557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經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
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
案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4665號),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陳建芳、廖書賢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建芳與廖書賢均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 驗,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帳戶, 誘騙民眾以轉帳等方式將金錢匯入,以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 執法人員之追查,亦均知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騙犯 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詐欺犯罪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 戶被犯罪集團用以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各基於縱有人以 該金融帳戶實施財產犯罪犯行,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幫助詐 欺取財犯意,陳建芳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某時許,在桃園 市○○區○○路000 號1 樓之統一便利超商內,以宅急便配 送方式,將其於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南崁分行開 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與於元 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南崁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寄送 至新竹市○區○○○街00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洪世儒」之成年男子使用,而廖書賢則於同日14、15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1 樓之統一便利超商內,亦 以宅急便配送方式,將其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華郵政公司)新莊新泰路郵局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郵寄至同址給 「洪世儒」使用,其後陳建芳、廖書賢再分別以電話告知土 銀帳戶、元大帳戶及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以幫助「洪世 儒」所屬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而前揭詐騙集團成員 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先後撥打電話向陳黎澄妹、張葦 荻、陳素珍、黃詠宜、王貴珍、李姿瑩、許愈綸、簡淨愉及
蕭心儀行騙及要求匯款,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 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 分別匯款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匯款 帳戶」欄所示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陳黎澄妹、張葦荻 、陳素珍、黃詠宜、王貴珍、李姿瑩、許愈綸、簡淨愉及蕭 心儀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陳黎 澄妹、張葦荻、黃詠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王貴珍、李姿瑩 、許愈綸、簡淨愉、蕭心儀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芳、廖書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黎澄妹、張葦荻、黃詠宜、王貴 珍、李姿瑩、許愈綸、簡淨愉、蕭心儀及被害人陳素珍於警 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亦與證人鄧妤庭於警詢時證述之情形 吻合,並有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05 年9 月5 日崁存字第1055 002497號函暨所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元大銀行 作業服務部105 年8 月31日元作服字第1050011038號函暨所 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公司105 年8 月 25日儲字第1050150730號函暨所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 交易清單、中華郵政公司三重郵局105 年11月30日重營字第 1051800721號函暨所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告訴人陳黎澄妹所提供之國內(跨行)匯款交易 明細影本及渣打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告訴人張葦荻所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及國泰世華銀行、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陳素珍所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郵局金融卡正面影本、新竹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黃詠宜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及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反面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 二分局(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王貴珍所提供之 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李姿瑩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永豐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告訴人許愈綸所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網路提款機MyATM 列印 資料、告訴人簡淨愉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各1 份、告訴人蕭心儀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表3 份、黑貓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2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3 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4 份在卷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2 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2 人於上開時、地所為之前揭犯行,均堪認定 。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2 人分別 將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使該詐騙集團得以遂行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其等雖 未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均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 之意思,實施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被告2 人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移送併辦之被告廖書賢幫助詐欺取財犯行 (即附表編號5 至9 部分),核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匯款至 郵局帳戶之詐欺取財犯行有同種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 一罪之同一案件,而在本案之審理範圍,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附此敘明。至如附表編號2 、9 所示之告訴人張葦荻、蕭 心儀,於遭詐騙後均陷於錯誤,遂分別依指示多次匯款至指 定帳戶,該詐欺正犯對於同一人所為數次詐取財物之行為, 各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 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均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皆 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又被告2 人均係以1 個交付金融 帳戶之行為,使詐騙集團成員得向不同被害人為詐騙行為, 導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匯入款項至如附表「匯款帳戶 」欄所示之帳戶中而均受有損害,皆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 被告2 人係幫助詐騙集團實行犯罪行為,皆為幫助犯,已如 前述,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 2 人將前揭金融帳戶提供他人詐欺取財使用,紊亂社會正常 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增加檢警追查 緝捕之困難,且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又被告陳 建芳迄今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被告廖書賢則僅 與告訴人張葦荻達成和解,行為殊不足取,惟念其等本身並 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且被告2 人犯後 均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之素
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損 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 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間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詐騙方式 │ │ │ │ │ │(新臺幣)│ │ │
├──┼────┼───┼────┼─────┼─────┼────────────┤ │ 1 │105 年6 │陳黎澄│105 年6 │12萬元 │陳建芳之土│撥打電話予陳黎澄妹,冒稱│ │ │月17日14│妹(有│月17日16│ │銀帳戶 │係陳黎澄妹之女兒,並佯稱│ │ │時許 │提出告│時許 │ │ │急需用錢云云,致使陳黎澄│ │ │ │訴) │ │ │ │妹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 │ │ │ │ │ │ │成員指示臨櫃匯款。 │
├──┼────┼───┼────┼─────┼─────┼────────────┤ │ 2 │105 年6 │張葦荻│105 年6 │8,307 元 │陳建芳之元│撥打電話予張葦荻,分別佯│ │ │月18日16│(有提│月18日16│ │大帳戶 │稱係亞瑪勁線上購物客服人│ │ │時3 分許│出告訴│時許 │ │ │員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並│ │ │ │) ├────┼─────┼─────┤向張葦荻謊稱先前於該網站│
│ │ │ │105 年6 │1 萬7,985 │廖書賢之郵│上購買商品因誤植為經銷商│ │ │ │ │月18日17│元 │局帳戶 │,將會每個月遭扣款,須依│ │ │ │ │時11分許│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 │ │ │ │ │ │ │定云云,致使張葦荻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3 │105 年6 │陳素珍│105 年6 │2 萬9,985 │陳建芳之元│撥打電話予陳素珍,分別佯│ │ │月18日15│ │月18日16│元 │大帳戶 │稱係網路購物之客服人員及│ │ │時29分許│ │時22分許│ │ │郵局人員,並向陳素珍謊稱│ │ │ │ │ │ │ │先前於網站上購買商品因內│
│ │ │ │ │ │ │部人員疏失致多訂12筆訂單│ │ │ │ │ │ │ │,將會遭12期扣款,須依指│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 │ │ │ │ │ │云云,致使陳素珍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轉帳。 │
├──┼────┼───┼────┼─────┼─────┼────────────┤ │4 │105 年6 │黃詠宜│105 年6 │2 萬7,985 │陳建芳之元│撥打電話予黃詠宜,分別佯│ │ │月18日16│(有提│月18日16│元 │大帳戶 │稱係queen mary網路購物業│ │ │時許 │出告訴│時35分許│ │ │者及花旗銀行人員,並向黃│ │ │ │) │ │ │ │詠宜謊稱先前於該網站上購│ │ │ │ │ │ │ │買商品因作業流程疏失,將│
│ │ │ │ │ │ │會被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
│ │ │ │ │ │ │使黃詠宜陷於錯誤,而依詐│
│ │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員機轉帳。 │
├──┼────┼───┼────┼─────┼─────┼────────────┤ │5 │105 年6 │王貴珍│105 年6 │10萬元 │廖書賢之郵│撥打電話予王貴珍,冒稱係│ │ │月17日10│(有提│月17日11│ │局帳戶 │王貴珍之友人孫鳳雛,並佯│ │ │時33分許│出告訴│時34分許│ │ │稱急用需借款10萬元云云,│ │ │ │) │ │ │ │致使王貴珍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臨櫃匯款│
│ │ │ │ │ │ │。 │
├──┼────┼───┼────┼─────┼─────┼────────────┤ │6 │105 年6 │李姿瑩│105 年6 │1萬元 │廖書賢之郵│撥打電話予李姿瑩,冒稱係│ │ │月17日14│(有提│月17日14│ │局帳戶 │李姿瑩之友人,並佯稱因支│ │ │時1 分許│出告訴│時1 分許│ │ │票怕跳票需借款1 萬元云云│ │ │前某時 │) │ │ │ │,致使李姿瑩陷於錯誤,而│
│ │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轉帳。 │
├──┼────┼───┼────┼─────┼─────┼────────────┤ │7 │105 年6 │許愈綸│105 年6 │100元 │廖書賢之郵│撥打電話予許愈綸,分別佯│ │ │月18日15│(有提│月18日15│ │局帳戶 │稱係TOEIC 公司員工及玉山│ │ │時11分許│出告訴│時44分許│ │ │銀行人員,並向許愈綸謊稱│ │ │ │) │ │ │ │先前於該網站上報名考試因│ │ │ │ │ │ │ │公司內部作業疏失,致重複│
│ │ │ │ │ │ │請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使許│
│ │ │ │ │ │ │愈綸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
│ │ │ │ │ │ │團成員指示操作網路ATM 轉│ │ │ │ │ │ │ │帳。 │
├──┼────┼───┼────┼─────┼─────┼────────────┤ │8 │105 年6 │簡淨愉│105 年6 │2 萬9,989 │廖書賢之郵│撥打電話予簡淨愉,分別佯│ │ │月18日15│(有提│月18日15│元 │局帳戶 │稱係網路購物賣家及玉山銀│ │ │時20分許│出告訴│時53分許│ │ │行人員,並向簡淨愉謊稱先│ │ │ │) │ │ │ │前於網站上購買商品因作業│ │ │ │ │ │ │ │流程疏失,將會每個月被扣│
│ │ │ │ │ │ │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解除設定云云,致使簡淨│
│ │ │ │ │ │ │愉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
│ │ │ │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
│ │ │ │ │ │ │帳。 │
├──┼────┼───┼────┼─────┼─────┼────────────┤ │9 │105 年6 │蕭心儀│105 年6 │2 萬9,985 │廖書賢之郵│撥打電話予蕭心儀,分別佯│ │ │月18日14│(有提│月18日16│元 │局帳戶 │稱係網路購物業者及銀行人│ │ │時18分許│出告訴│時6 分許│ │ │員,並向蕭心儀謊稱先前於│ │ │、15時6 │) ├────┼─────┤ │網站上購物付款時因流程疏│ │ │分許 │ │105 年6 │1 萬4,123 │ │失,將會每個月被扣款,須│ │ │ │ │月18日16│元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 │ │ │ │時9 分許│ │ │設定云云,致使蕭心儀陷於│ │ │ │ ├────┼─────┤ │錯誤,而委由友人鄧妤庭依│ │ │ │ │105 年6 │2 萬1,985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 │ │ │ │月18日16│元 │ │櫃員機轉帳。 │ │ │ │ │時20分許│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