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茂東
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律師
莊賀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141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告訴人甲○○在新北市○○ 區○○路00○0 號2 樓經營之「藝心畫室」即經立案登記之 私立藝心美術短期補習班,仍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前某不 詳時間,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社群網站(網址http://www .facebook.com ),以「藝心畫室」之名義成立「藝心兒童 美術」粉絲專頁後,基於意圖散布於眾及惡性競爭之犯意, 於104 年12月16日,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0 樓 住處,在上開可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之網頁,指摘「《藝林 畫室》還是《藝林畫室》,這一年來有【詐騙集團】自稱《 藝林》改名為藝心為不實傳言,以行法律訴訟解,請大家誤 受騙上當。」等不實事項,足生損害於「藝心畫室」之商業 信譽及告訴人石志堯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犯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 項之妨害營 業信譽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公平交易法第37 條第1 項之妨害營業信譽罪,分別依刑法第314 條及公平交 易法第37條第3 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向本 院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足憑,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