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6年度,8號
PCDM,106,審交重附民,8,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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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陳昭宏
      鄭螢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
被   告 陳以恩
      洪淑月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44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劉 安 榕
                   法 官 劉 正 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文 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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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