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6年度,362號
PCDM,106,審交易,362,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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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皓
      鄭鎂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
第5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黃昱皓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下午3 時 2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自新北市 ○○區○○路0 段00號往滿平街方向行駛,行經滿平街13 6 巷6 弄11號之無號誌交岔路口之際,本應注意行至無號誌或 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且同為直行車 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以避免發生碰撞 之危險,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 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行駛,適鄭鎂祝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滿平街136 巷6 弄往溪 崑二街行駛,同行經上址,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與黃昱皓 所騎乘上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均倒地,致黃昱皓受有 右手肘挫傷、右小腿挫傷及右肩膀挫傷之傷害,鄭鎂祝亦因 此受有腦震盪、左臉頰挫瘀傷、左手肘挫傷、左膝部挫傷、 左足部挫傷、左胸挫傷併第五至第七根肋骨閉鎖性骨折之傷 害,因認被告黃昱皓鄭鎂祝2 人均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即被告2 人相互告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 告2 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2 人均具 狀撤回對彼此之前揭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附於本 院卷可查,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 安 榕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 嘉 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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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